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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8日起施行。附件:第三方机构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考评框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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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各地实际确定直接费用和补贴系数。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制定的《2017年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补贴发放标准》(温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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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部门互相之间差异过大。同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的依据和制定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处罚标准及时报送同级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核。(三)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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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每月上报《温州市“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工作开展情况月报表》(附后)。对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报市安全监管局进行推广,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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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百万”造地保障工程任务予以下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按时保质完成我市“百万”造地保障工程任务。附件:1.“百万”造地保障工程任务分解表(2009-2012年)2.“百万”造地保障工程2009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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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功能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当地产业特点及行政层级,结合环境保护管理对象的规模、数量,合理确定监管对象的网格层级,实行按级负责。基层环境监管网格原则上与社会综合治理“一张网”归并合一。(四)权责相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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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各城市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居委会)免费赠阅《浙江政报》;在免费赠阅的同时,根据基层单位和群众的要求,实行自愿订阅。为认真做好《浙江政报》赠阅和订阅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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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参照本制度,相应建立有关的协调会议制度,共同做好农业农村统计工作。乡镇(街道)也要相应建立会商机制,规范数据报送。乡镇(街道)统计信息中心要加强与所在地涉农部门统计人员的沟通衔接,对接统计数据,统一口径,及时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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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功能区相关组织要协调做好本地区的监测工作。第十八条各级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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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方便高效的办事须知和办理流程,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本意见自2016年1月15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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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各行业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指导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化推广和示范,社区和农村信息化的推广应用;承担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组织论证、审查、监督、验收等工作;指导协调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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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做深、做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做好甬温铁路温州段、新机场、龙丽温高速公路、滩坑引水、乐清域外引水、深水港、龙湾片污水处理厂、飞云江流域整治、洞头供水等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十一五”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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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产业集聚区按行业领域及专业类别,分类分级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力量为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监管执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保障。4.建立完善适应安全生产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强化专业安全人才培养。(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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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以落实和完善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推进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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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月光经济”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月光经济”的若干政策为打响温州“月光经济”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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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温州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如下:第二十条修订为: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的通知》(温财社〔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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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研究:聘任王海超、马柏伟、喻景权、钱水土等4人为省政府参事,沈仁华、凌云、任忠、朱利中、王婉飞、李鲁、周国模等7人为省政府特约研究员,梅新林、杜卫、王赞、赵雁君、陈华兴、月真、曹志耘、王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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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水利局:为鼓励节约、集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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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市局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市局保留的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自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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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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