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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五、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28市国有公交企业采取盘活资产、上盖物业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投融资渠道。2012年启动龙泉巷公交始发站、汤家桥公交总站开发建设。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交运集团29加强对公交企业服务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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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推荐,市水利部门组织考核,提出拟奖励名单,报市千库保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 先进项目奖由市千库保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水利部门组织考核,提出拟奖励工程项目名单,报市千库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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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推荐,市水利部门组织考核,提出拟奖励名单,报经市围垦造地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围垦造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主题词:水利 奖励 办法 通知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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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督查工作,并按照督查内容,做好文字汇报材料准备工作。 四、督查组组成 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督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农业局、监察局、财政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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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你中心《关于农村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物业保修金缴交问题的请示》温物资﹝2010﹞15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物业保修金是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浙江省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缴交的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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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园林局: 你局温政园〔2004〕348号请示悉。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授权你局负责温州市市区行政区域(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内的市政公用事业(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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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销社共同制订出台《温州市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现解读如下:一、制订背景近年来,随着设施农业加快发展,棚膜、地膜、菌棒膜等各类农膜产品在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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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温劳社〔2002〕14号请示悉。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贯彻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自2002年4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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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在2021年8月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对我局现行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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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部门、直属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温州市公安局2020年5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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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单位: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现将《温州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20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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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加快监管职能转变,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政府采购管理事项实行“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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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2〕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切实推进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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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政府“两强三提高”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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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有关单位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已陆续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现就公布《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公开办审核通过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各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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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各在温高校:自2009年市政府公布在温高校重点建设学科以来,有关学校进一步完善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加大建设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成绩。通过专家组评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温州医科大学病原生物学、中西医结合临床,温州大学生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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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龙湾、瓯海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为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健全和规范市区经济租赁住房公平配租管理制度。根据《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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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 温地税办〔2004〕206号请示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本市区域范围内建筑用石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为0.5元/吨。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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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粮食收购企业:现将《温州市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申报。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温州市财政局2024年12月24日温州市本级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方案(试行)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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