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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温劳社〔2002〕14号请示悉。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贯彻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自2002年4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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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在2021年8月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对我局现行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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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部门、直属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温州市公安局2020年5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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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单位: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现将《温州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20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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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加快监管职能转变,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政府采购管理事项实行“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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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2〕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切实推进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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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政府“两强三提高”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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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有关单位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已陆续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现就公布《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公开办审核通过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各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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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各在温高校:自2009年市政府公布在温高校重点建设学科以来,有关学校进一步完善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加大建设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成绩。通过专家组评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温州医科大学病原生物学、中西医结合临床,温州大学生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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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龙湾、瓯海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为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健全和规范市区经济租赁住房公平配租管理制度。根据《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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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 温地税办〔2004〕206号请示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本市区域范围内建筑用石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为0.5元/吨。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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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粮食收购企业:现将《温州市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申报。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温州市财政局2024年12月24日温州市本级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方案(试行)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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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研究决定:张根红任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局长;赵建任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免去葛立成的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职务;免去赵力平的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副总裁职务;免去王建伟的浙江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周益民的浙江省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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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至少新建1个服务半径覆盖若干个乡镇的综合性示范中心,每条乡村振兴示范带至少建设1个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发展产业农合联,鼓励产业农合联建公司。5.拓展工商资本“下乡”渠道。鼓励工商资本参与创办教育、医疗、养老等农村公共服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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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直报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1.《昨日要情》、《值班信息快报》、《专报国办信息》、《浙江值班信息》、《互联网信息专刊》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0分。2.《专供信息》、《专报信息》、《综合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40分。3.《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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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以“十一五”规划工作为载体启动规划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要紧密结合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力求有创新、有突破、有亮点。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全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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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再接再厉,认真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奋勇争先,狠抓落实,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二○一一年二月九日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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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责任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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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工作规则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温政办〔2012〕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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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本级留学人员创业资金,加大对留学人员来温创业的投入和引导力度。 第八条 来温创业的留学人员,由市人事局发给以温州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证书”,享受温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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