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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修编(2021-203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修编(2021-2035年)》(规划文本、规划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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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2009-2010年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前期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前期计划》是我市今明两年开展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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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关于深化“医保纾困”改革强化“一困一老一小”医疗保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深化“医保纾困”改革强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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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工业发展“12345工程”,提高优秀企业家的社会政治待遇,激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激励办法的通知》(温委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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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近年来,应聘到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日益增多。为了表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根据《关于设立温州市外国专家雁荡友谊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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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委农办、市气象局《关于农村经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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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食品安委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关于《温州市校园食品放心示范店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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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温州市市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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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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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为规范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的处置工作,减少事故隐患和处置成本,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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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劳动标准体系有关精神,进一步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实现企业和职工互利共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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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各功能区人社、住建、交通、水利职能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将《温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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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浙南产业集聚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健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化、精准化管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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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浙南产业集聚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决定自即日起启用行政处罚专用章2枚,分别为“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专用章01”“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专用章02”。现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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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部门,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温州市民政局2019年12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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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各基金会,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规范专项基金有关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基金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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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局及市局各中层单位意见。同时,依据法定程序于5月9日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截至5月18日,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经合法性审查,于5月25日通过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公布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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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6〕37号)和市政府相关要求,现对2018年5月25日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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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为理顺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教计〔2013〕21号)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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